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应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恢复原状,退还给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办理延长手续。

  第四十三条 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的逐步集中建设,引导农民住宅形式向多层公寓型转变。在近期建设规划中撤并的村庄,应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扩建住宅。城中村改造拆迁农户、被征地拆迁农户原则上建造公寓式住宅安置。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留用地原则上在本村范围内按城市规划要求统一定点,鼓励将留用地项目相对集中布置,合理集约用地,留用地具体项目建设必须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环境,造成水土流失,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挖取砂石、土方活动时,应当参照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在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的活动中涉及在城市规划区内对矿产资源的挖取活动,应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本办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根据《湖州市建设局推行“阳光规划”实施办法(试行)》进行批前公示、批后告示,接受监督检查。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十八条 经营性用地应当按规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进行设计和建设。建筑设计方案在满足城市景观的前提下,确需超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应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并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第四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经专业审查单位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筑业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条 建筑物的室内外地面标高,应符合规划,满足城市防洪要求,并与周边地块标高协调一致,妥善处理好与相邻各方的交通和排水。

  第五十一条 对紫线范围内的各类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严格保护,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经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方可进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