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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需要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规划期限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备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备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除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审批,并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城市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 城市设计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吴兴区、南浔区人民政府、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保护规划、专业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等规划的编制中,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依法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人大、政协、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意见和建议,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和公众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调整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调整。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以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组织专题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备案。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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