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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各类文保单位维修、易地保护和在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时,应划定紫线,并应符合《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按《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和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线。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按《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满足水系规划要求,划定蓝线,确定保护整治范围,保持和创造水乡特色;防洪标准、堤防安全、涉水施工等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条 沿城市道路、用地界线、河道、公共绿地、市政管线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建(构)筑物,应按规划要求后退。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应按规划和相关规范的要求配建各类公共设施,并应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交付使用。

  建筑形式应体现地方特色,建筑体量、色彩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地块内的工程管线应地埋敷设,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制。

  第二十二条 沿道路、河流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指标。地面绿化面积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采用屋面绿化、异地建设或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应坚持统一规划,贯彻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和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道、人防工程等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应以正南向为基准,不小于1125;建筑高度24米以上居住建筑与受遮挡各类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日照间距,规划管理采用日照阴影分析审查,在有效日照时间内,受遮挡住宅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

  第二十五条 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不宜设置商业用房,确须设置的应限制其使用性质,减少对上部及周边居民的干扰;在计算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时不得扣除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但被遮挡居住建筑的底层车库可以扣除。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公路、铁路两侧用地控制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交通设施除外);在河道管理范围和河道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坑、开沟、建房等活动,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沿线规划新建、扩建城镇(村),建造集市、商业区,应当选在公路某一路段的一侧集中布局,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类规划编制应以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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