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坚持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科学的发展观,统筹协调发展,加强空间管治,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
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人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市貌。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传统风貌、格局和空间形态,保护近现代优秀建筑,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积极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面的先进技术。
第十三条 《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确定:市区地域空间除城镇建设空间外,其余大部分地区主要以绿色开敞空间进行管制。根据管制的不同要求,绿色开敞空间分二大类用地进行引导管制,即限制建设区与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根据管制要求不同,又分严格限制建设区和一般限制建设区。
严格限制建设区内除城市必须安排的配套设施和已确定的旅游及休闲运动项目外,严禁其它一切新项目入区开发,特别是工业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对区内有污染的项目应依法限期搬迁,对原有农村居民点有条件的尽可能迁建,逐步恢复自然生态景观;一般限制建设区内应以农业生产为重点,可适当安排农村农民建房,禁止大规模开发利用;有条件建设区用地内乡村应相对集聚布置,以中心村建设为主,农业空间应进行园区化建设与管理,提高土地的集约效益。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选址(包括用地性质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同时应征求国土、环保、消防、文物等部门的意见,涉水项目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在《湖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进行建(构)筑物建设。在山体坡地进行建设,应当编报水保方案,禁止在山洪灾害危险区进行建设。
禁止在工业、仓储用地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禁止企事业单位在现有用地内建设成套住宅。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划要求确定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和建筑控制线,并标明具体坐标或相关尺寸。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不得逾越建筑控制线,包括阳台、雨篷、踏步等;地下建(构)筑物不得逾越用地红线,包括地下工程管线及防护设施等。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按《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规划要求划定绿线,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