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为:重大贡献奖10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九条 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奖金数额另定。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目前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工作领域,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本市产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范围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等。申请奖励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必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有效的鉴定或评审。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推荐为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
(一)开发应用具有省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国内外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专用生产、设备及装置研制改进和企业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技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信息等方面,作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科学技术理论研究、科学考察、软科学研究等优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