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6〕43号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技进步,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加速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管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重大贡献奖对在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进行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优秀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3名。
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30项。在评审时尚未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延迟评奖。
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时间、期限、限额及有关要求等,由市科技局根据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