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人员,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县(区)级劳动保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保证监察执法需要。整顿和规范企业用工秩序,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建立健全建筑业等易发拖欠工资的行业、租用厂房经营企业和已发生拖欠工资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完善各级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十六)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通过规范和引导,发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务派遣和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以灵活形式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无单位依托的,可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十七)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要把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同完善就业统计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考虑和部署实施。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和季度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准确掌握全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引导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
(十八)加快推进就业工作法制建设。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经验,建立和健全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
(十九)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围绕促进就业,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培训网络和基地建设,继续发挥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培训机构在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的骨干作用。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每人500元-80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
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
把技能培训与劳务输出结合起来,形成“以培训促输出,以输出带培训”的培训转移机制。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