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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二)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县以上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现有职能,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的分类规定,确定其机构性质,根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范围的扩大、任务加重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经费,进一步发挥就业服务作用。对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大会等,财政部门应落实必要的经费。

  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劳动保障的基础作用。各地要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切实加快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同时,逐步建立覆盖社区(村)的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

  (十三)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城镇失业人员获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提供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十四)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我市“金保工程”建设总体部署,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2006年底前,市和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实现信息联网,并向街道(乡镇)和社区延伸。2008年底前,网络延伸到村级,建成覆盖城乡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网络。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十五)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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