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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八)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和签订虚假合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交换。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系统。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三、统筹城乡就业,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九)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县、区要抓紧贯彻实施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5〕64号),结合城市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和就业制度。要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各方面实行城乡统筹。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和服务,把进城就业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十)高度重视做好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加大扶持力度,把省、市政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被征地农民中“4050”人员,经培训后未就业的,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24个月。凡用人单位安排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另行确定。以上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

  (十一)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他们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参加见习训练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按现有规定给予必要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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