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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同时,对上述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就业困难人员中“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和勤杂岗位就业的单位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3.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或到农村租赁承包荒山、荒滩、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的,给予每人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再就业补助费。

  4.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鼓励灵活就业,提高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个人申请,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本人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之和的50%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离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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