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政发〔2006〕39号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开发就业岗位,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是: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突出帮扶困难群体就业,提高全社会就业水平;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主要目标是:2006年至2008年,每年新增城镇就业人员3.5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5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0.5万人,引导和帮助2万名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实现市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1.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四)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快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发挥我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统筹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提高城镇就地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进一步推进“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大力开展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建立省外劳务基地,更好地解决部分企业部分工种“招工难”问题。积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