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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进入教育领域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按照深化改革、有进有退、加强规范、稳步推进的原则,分步组织实施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依法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在不影响公办学校办学条件下,公办学校闲置的教育资源可提供民办学校有偿使用。
  第六条 民办学校的审批:
  设立民办高等本科学校和师范、医学类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外合作民办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设立高等职业学校(不含师范、医学类),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和培训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教育行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有权予以撤销。
  第七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定条件,达到我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符合本市教育发展的需要。
  (一)申请筹办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筹办设立的批准书;
  2.筹办设立的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和首届学校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八条 深化民办学校的审批制度和管理方式的改革。对民办学校的审批要按照设置标准的规定,做到标准、程序、时限公开,减少重复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章 师资队伍

  第九条 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应当与受聘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工取得合理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接受继续教育, 申请科研课题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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