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对企业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跟踪落实企业隐患整改情况,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方案,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协调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死灰复燃。
(二)各级公安部门切实履行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和涉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职责。对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取缔、关闭和停产整顿的相关企业,组织实施暂停爆炸物品供应等措施,按程序注销或吊销其《爆炸物品(储存)使用许可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及未执行“三同时”规定,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不得核发《爆炸物品(储存)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准购证》,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非煤矿山《采矿许可证》的核发和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的查处工作。对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取缔、关闭和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按程序注销(吊销)或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对新建矿山未执行“三同时”规定,安全设备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达到有关安全规定要求的,应暂扣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安全设备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对吊销有关许可证,依法关闭的企业,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五)各级电力部门要对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取缔、关闭和停产整顿的相关企业及时切断电源,停止供电,直至拆除供电设备;对未执行“三同时”规定,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供应生产用电。
(六)各级监察部门要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的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分子纵容、包庇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