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察暗访。不打招呼随机抽查被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工作纪律情况、服务群众现实表现情况等。
(五)督促检查。就某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实际检查;根据领导指示或效能监察工作要求,对某项工作任务完成落实情况进行专门督促。
(六)受理举报和投诉。公布举报电话和效能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有关监察对象不履行职责、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服务态度恶劣、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问题的举报和投诉。
(七)专项调查。对领导批示或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报告监察机关领导另行组织查处。
四、效能监察的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主要是初步了解监察对象的基本情况,掌握其工作职能、工作要求、近期工作安排,通知被监察部门等,为制定监察方案和实施监察作好准备。
(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效能监察工作要求,结合监察对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性比较强的效能监察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监察内容、人员组成、时间安排、工作方法等。一般情况下,效能监察工作组组长必须由监察机关的一名领导担任;时间安排半年左右;实施方案须事先征求监察对象上级领导意见,并须经分管监察机关的政府领导批准才可实施。
(三)组织实施。抽调监察人员组成效能监察组,按照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四)做出评价。通过整理实施监察获取的各种信息、资料,对被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等情况做出基本评价。评价必须真实、客观,有充分依据,既要肯定优点,又要指出问题。为了保证对被监察部门作出的评价客观、公正,应尽可能采取定量分析方法。评价必须听取被监察部门的意见和说明。
(五)结果运用和处理。在做出评价、听取被监察部门意见之后,就被监察部门存在的、需进一步落实整改的问题,向被监察部门发出监察建议书,被监察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就落实情况作出回复;同时,向政府提交监察结果报告,并就奖惩事项提出建议。一般地,对效能建设成效明显,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作出重大贡献的,提出奖励建议;对效能低下、存在问题较多或工作成绩较差的,提出通报批评或其它惩处建议。该报告应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效能监察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工作目标综合考核、领导班子考察、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