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38号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监察局《关于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汉中市监察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严肃工作纪律增强工作效能的通知》(汉政发〔2006〕56号文件)和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逐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效能监察,以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促进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重大决策和决定,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实现汉中率先突破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二、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主体、对象和内容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由市、县(区)两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实施。
效能监察的对象:本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重要综合部门和“窗口服务”单位。
行政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实施监察:
(一)履行职责情况。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有无不作为、消极应付、失职渎职等行为;完成各项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尤其是完成党委、政府年初确定的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任务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如何;对群众集中反映的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是否能够及时解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