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城市天然气项目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41号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我市城市天然气项目经按法定程序公开招标,已由中标单位陕西新希望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开工建设。为确保该项目有序推进,尽早建成投运,根据《汉中市城市天然气特许投资协议》、《汉中市城市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现就落实项目建设中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管网设施在建设过程中临时占用土地、沿线建(构)筑物、市政、水利基础设施、基本农田水利设施、镇、村乡级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征用、拆迁、损坏或损毁,以及对经济农作物、林、(苗)、木、植被的破坏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应按实际占用面积补偿青苗费和恢复占地原状,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单位陕西新希望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免缴城市道路挖掘占道费和管理费,市级及其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施工中对城市道路、给水、排水、消防、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环卫、交通标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损毁,应恢复原状,若补偿,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三、陕西新希望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市政府制定和出台的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经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天然气管网设施用地(含企业行政办公用地)为市政公用事业用地。
五、严格执行汉政办发〔2006〕92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城市天然气工程统一规划建设和“三同时”管理制的通知》要求,市、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天然气管道设计纳入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范围。禁止其他企业在我市汉台区、南郑县、勉县、城固县、洋县等一区四县进行天然气项目的开发建设。其他各县进行天然气项目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汉中市城镇天然气输配管网体系总体规划》(修订本),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开发建设的申请报告,依照申报、审批程序逐级上报。未经申报、审批实施天然气项目的开发建设,均属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