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深入开展重点矿区专项整治工作。镇巴县煤矿区,西乡石膏矿区、花岗岩矿区,汉台、城固、洋县北部石英岩矿区,宁强、略阳、勉县多金属矿区,天台山锰矿区、留坝大理石矿区、南郑碑坝铅锌矿区等重点矿区,要加强部门联动,按照责任到人、任务到矿的要求,着力维护重点矿区的开发秩序。通过专项整治,实现重点矿区开发有规划、矿业权设置基本合理、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大幅度下降的目标。
在开展重点矿区专项整治的同时,各县(区)要对2006年已基本完成的各项整治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巩固各项整治工作成果。
7、继续做好关闭矿山工作。各县(区)要按照关闭矿山的工作安排,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切实做到“三不留一毁闭”。对于关闭矿山,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供应火工品,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有关部门要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8、加大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凡2006年年底前立案的,要在2007年6月底前结案,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要及时移送,对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要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严厉查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矿产开发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以及矿产资源整合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建立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发生率、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考核制度。
(三)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
9、认真贯彻落实曾培炎副总理在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矿业开发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重点抓好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业权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作。研究制订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稀缺矿种的管理办法。
10、对贯彻落实《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11、认真做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重点做好矿山企业无偿取得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矿业权的清理,明确政策界限,做好矿业权价款处置工作,切实解决矿业权取得的“双轨制”问题。落实已出台的关于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收益分配机制改革的规定,深化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相关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