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接受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检查;密切配合各级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旅游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四)负责本单位的旅游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
(五)负责组建和指导旅游安全管理群防组织,定期检查各部门、班组、重点部位和岗位的安全工作;
(六)制订并落实本单位总体安全管理方案、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和旅游安全管理考核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
第三章 旅游安全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各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委员会等本系统群防组织,并坚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
第十三条 旅游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委员会、防火委员会和义务消防队等群众性安全防范组织,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
第十四条 旅游企事业单位配备完好的消防、卫生、防疫、治安等安全设施、设备并经各级旅游安全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开业或经营。经检查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有权予以督促整改或处罚。
第十五条 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协调、决定安全工作重大事项;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以五防为中心的安全规章制度;
(三)不断改善治安保卫工作条件和完善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措施;
(四)加强对重点部(岗)位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预防工作;
(五)负责组织经常性的法制和安全保卫知识教育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六)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情况,负责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
(七)负责本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单位人员安全素质。
第十六条 旅游企事业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