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监督加油站的经营者严格控制油品的质量和进货渠道,制订详细的防火措施与灭火预案。
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规定和加油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并保持加油、灭火等设施及其功能完好,杜绝违章作业。加油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劝阻或者制止在加油站区域内随意停车、抽烟、打手机等影响加油站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卖品部管理)
服务区内的卖品部环境应当保持整洁;商品应当陈列整齐,明码标价,价格合理,品种多样。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商品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物品。
第十九条 (餐饮管理)
服务区餐饮部门应当具有卫生许可证,餐饮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服务区餐饮部门应当实行部门主管负责制,严格控制食品的进货质量,确保食物无毒害、无污染、无腐烂变质;并加强厨房、餐厅的卫生管理,做到生熟分开,定期消毒,无鼠害、无苍蝇。
第二十条 (汽车维修管理)
汽车维修点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汽车维修点应当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严格按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维修点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一条 (客房管理)
服务区内客房的服务、设施及卫生等应当达到旅馆业的行业标准,严格执行来客登记制度,并保持消防安全通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 (消防)
服务区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设备。消防设施及设备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数量及完好情况,及时更换过期的消防器材,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服务秩序)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维护服务区良好的服务秩序,保证各项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服务区可以设置治安、卫生、路政等值勤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相关执法人员及时制止、处理服务区内的破坏社会治安、影响公共卫生及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