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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服务区内非公路标志的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做到布局合理,其中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组织实施;对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应当定期维护,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绿化管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对服务区内的绿化应当落实专人管理和养护,定期修剪、除草、防治病虫害,及时清理绿化区内的各类污染物和更换枯死的绿化。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

  服务区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做到地面无积水、无污染、无垃圾。

  服务区内的排污、排水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做到排污达标,排水畅通;垃圾房、垃圾桶、化粪池等卫生设施应当经常清洗、消毒,做防虫处理;生活垃圾应当及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停车场管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安排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的秩序和安全管理,定期组织专职管理人员接受安全教育。

  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指挥车辆按指定区域有序停放,其上岗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载有易燃、易爆、剧毒化学物品的车辆确需在停车场内临时停放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引导其停放在指定区域。指定的停放区域距加油站及建筑物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 (厕所管理)

  服务区内的公共厕所应当向过往的司乘人员免费开放,并由专人管理。厕所地面要防滑,内部设施要保持完好。厕所要经常冲洗,保持卫生、清洁。

  第十六条 (便民利民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服务区内设立便民利民点,便民利民点可以为过往司乘人员免费提供休息区域、饮用水、手机充电、针线包、指路及车辆加水等服务,并为过往司乘人员的紧急求助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十七条 (加油站管理)

  服务区内的加油站必须具有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计量器具应当符合相关行业要求,并要按规定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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