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油站、卖品部、餐饮部、客房以及汽车维修点等经营性基本设施。
第六条 (基本设施的变更)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改变或调整规划许可的基本设施的规模或者服务功能。公益性基本设施不能满足公众需求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进行改建或扩建。经营性基本设施确需改变或调整的,应当征求市公路处意见后报市市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管理要求)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各项规定和制度,做到依法经营、证照齐全,明码标价、公正诚信,文明经营、规范管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服务区的各种设施进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且免费为过往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便民利民服务。服务区内应当昼夜不间断正常供电、供水,公益性基本设施应当昼夜不间断提供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组织服务区的各类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上岗后的继续教育。服务区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挂牌上岗,统一着装。
第八条 (制度建设)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服务区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并将相关制度和办法送市公路处备案。
第九条 (经营者的选择)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自主经营服务区内服务项目,或者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服务区内服务项目的经营者,并将双方签订的经营合同于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送市公路处备案。
第十条 (道路设施管理)
服务区内道路设施应当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管理养护,保持区内道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服务区的进出口以及服务区内车行道应当设置醒目的指示标志和安全隔离设施。
服务区内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各种指示标志应当清晰、有效、齐全、醒目,确保有序引导车流、客流。
第十一条 (非公路标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