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7〕18号),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情况,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认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市场主体多元、用工形式多样、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出现了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有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缺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编制没有及时补充调整,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不足,保障不能及时到位,对用人单位不能有效监管;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有劳动用工但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不落实劳动标准(延长工作时间)、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等问题时有发生。为此,各级各部门
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手段、充实力量、明确责任,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认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经费有关政策
尚未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经费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尽快落实到位。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资金投入,积极改善监察执法条件,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所需经费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从严把好进人关,认真落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培训、考核、管理、监督要求和行政问责制,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
三、加强乡村两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各县(市、区)要根据省政府和省劳动保障厅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监管文件要求,坚持城乡统筹监管原则,积极落实企业、行政村劳动保障监察联络员招聘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企业和行政村劳动保障监察联络员机构人员落实到位后,要明确管辖范围,实行划片包干,确定监管责任,加强专人管理。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巡查不少于2次;村民委员会(社区)中和企业聘任劳动保障监察联络员协助搞好劳动用工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要积极推进网络建设,努力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