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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认真落实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指导学校按照规定条件认真做好评审、管理等工作。
  中央、省、市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普通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和师范等专业的学生倾斜。我市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的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地方分担部分由省、市按3:7比例分担。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省、市、县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可以分为2-3档,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确定。根据学校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地方分担部分由省、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地方分担部分由市财政解决;县(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地方分担部分由县(区)财政解决。
  (三)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合作,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的相关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推动我市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全面持续健康开展。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对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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