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在宁单位的汽车加油、车辆保险、汽车维修、办公用品。
(二)对外发包10000元以上的各项维修工程或劳务。
(三)各单位规定超过限额标准的货物。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财务、监察、工管、办公室、审计及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单位采购小组,通过公开透明的操作程序,确定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分散采购工作程序:
(一)制定采购计划;
(二)成立采购小组;
(三)确定采购方式;
(四)实施评议,确定供应商;
(五)签订合同,实施采购;
(六)办理验收。
第五章 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方式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确定并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及单位分散采购的采购方式由各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向厅招投标办公室申报核准,并按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实行非常采购方式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邀请招标或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厅招投标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厅财审处会同厅有关部门对厅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厅直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同级监察部门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所属经济实体采购活动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厅财审处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