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采购成本,各单位在向定点供应商询价的同时,还应向非定点供应商询价,如非定点商供货价格明显低于定点供货商价格的,应当报厅财审处,由厅财审处向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反映后确定。
第十三条 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可与政府采购机构确定的定点供应商再次谈判。
第三章 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部门集中采购范围:
(一)在宁单位定点采购:汽车加油、车辆保险、汽车维修、办公用印刷品、机票。
(二)省级专项经费中一次性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
(三)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外发包的小型维修工程(不含各单位所属维修养护实体实施的工程)。
(四)厅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在宁单位汽车加油、车辆保险、汽车维修、办公用印刷品、机票供应商的选择,由厅财审处、办公室、监察室、后勤中心及有关单位组成采购小组,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单中,择优确定。
省级专项经费中一次性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含设备)或服务,由厅财审处、监察室、会同采购单位组成采购小组,通过商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确定供货商或服务商。
第十六条 厅属水管单位小型维修工程施工商的选择,由厅财审处、工管(防办)、监察室、河道局会同采购单位组成采购小组,择优确定。具体事务工作由河道局承办。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厅确定的统一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工作程序为:
(一)各单位向厅财审处报送部门集中采购单;
(二)厅财审处分解承办事项、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采购小组、确定采购方式;
(三)实施评议,确定供应商;
(四)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对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也可委托各单位进行分散采购。
第四章 单位分散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分散采购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