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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降低采购成本,各单位在向定点供应商询价的同时,还应向非定点供应商询价,如非定点商供货价格明显低于定点供货商价格的,应当报厅财审处,由厅财审处向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反映后确定。
  第十三条 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可与政府采购机构确定的定点供应商再次谈判。

第三章 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部门集中采购范围:
  (一)在宁单位定点采购:汽车加油、车辆保险、汽车维修、办公用印刷品、机票。
  (二)省级专项经费中一次性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
  (三)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外发包的小型维修工程(不含各单位所属维修养护实体实施的工程)。
  (四)厅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在宁单位汽车加油、车辆保险、汽车维修、办公用印刷品、机票供应商的选择,由厅财审处、办公室、监察室、后勤中心及有关单位组成采购小组,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单中,择优确定。
  省级专项经费中一次性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含设备)或服务,由厅财审处、监察室、会同采购单位组成采购小组,通过商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确定供货商或服务商。
  第十六条 厅属水管单位小型维修工程施工商的选择,由厅财审处、工管(防办)、监察室、河道局会同采购单位组成采购小组,择优确定。具体事务工作由河道局承办。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厅确定的统一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工作程序为:
  (一)各单位向厅财审处报送部门集中采购单;
  (二)厅财审处分解承办事项、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采购小组、确定采购方式;
  (三)实施评议,确定供应商;
  (四)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对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也可委托各单位进行分散采购。

第四章 单位分散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分散采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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