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厅属单位统一执行省级政府采购的政策。厅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厅属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系统内的政府采购工作,并对其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负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按规定时间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送政府集中采购月度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计划的申请;参与集中采购及重大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和核算;推动和监督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省监察厅驻厅监察室及厅属单位监察部门要负责加强对水利厅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凡列入江苏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进入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采购单位(部门下同)根据财政厅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结合实际需要和资金安排,在每月10日前将政府采购月度计划报厅财审处。采购单位应在当年10月底前提出采购申请。
(二)采购单位应当填写采购委托单,详细说明委托采购物品名称、品牌、型号、单位、数量、预算单价、预算总价、资金来源、主要配置或技术参数、特殊要求等后,报厅财审处,禁止各单位有关人员向有关供货商泄露预算价格。
(三)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要求组织采购商品。对一些技术性要求强的专业设备或价值比较高的商品购置,采购单位参与采购工作。
(四)采购项目中标后,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与廉政合同,组织有关验收工作。非在宁单位如由当地政府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的,按当地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协议供货。列入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和服务,按照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非在宁单位选择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可在省财政厅或者当地政府采购机构确认的协议供货商中择优选定。
在宁单位选择协议供货的供应商,由厅财审处或者各单位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协议供货商中择优选定。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询价选择确定协议供货商,询价不得少于三个协议供货商,最低价者为选定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