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普查表填报。按照清查确定的普查对象发放普查表,普查员指导普查对象填写普查表。个体工商户填报普查表有困难的,可由普查员经询问了解协助填报。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表所需区域性信息由当地普查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普查表由普查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填报。
3、普查表的审核、录入、数据处理和上报。对普查收集的各类污染源普查表进行人工审核。重点工业污染源普查信息由普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全面审核。使用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编制的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录入经审核后的普查表,并由数据处理软件进行审核汇总,建立污染源档案。县(市、区)、开发区普查办于5月底前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汇总,报市普查办。6月底前完成全市污染源数据审核和汇总。
(三)技术报告编制、数据的建立以及成果报告编制阶段(2008年7月-12月)对普查工作进行总结,编制技术报告和工作报告,建立普查成果数据库、编制普查成果报告。各县(市、区)、开发区的技术报告及数据库于2008年8月底前完成并报市普查办。市普查办在年底前完成成果报告编制、评审和印刷上报及发布。
(四)总结阶段(2009年1月-7月)
对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八、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 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及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部门分工。
1、市环保局为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牵头单位。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阶段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进行污染源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验收。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普查。
2、市农业局负责农业源普查。
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新闻宣传工作,配合搞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4、市发改委、市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源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5、市建管委、市市政局、市市容环卫局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局进行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6、市公安部局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7、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