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普查技术路线
普查技术路线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一) 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污染源,同时采用现场监测(监测数据来源于当年的监督监测、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监测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对其他工业源,采用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排污系数采用国家普查办下发的产排污系数手册。
(二) 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三)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七、普查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7年11月-2008年1月)
1、选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各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按照国家制定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要求,根据本县(市、区)、开发区普查工作内容和普查对象数量等实际情况,选聘一定数量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普查指导员从本系统业务骨干中选调。
每10个重点工业污染源、每40个一般工业污染源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每60个农业污染源、每80个生活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每10名普查员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2、培训。市和县(市、区)普查机构业务骨干(普查指导员)由省级普查机构培训,市普查机构负责培训县(市、区)、开发区普查员。所有普查工作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培训内容包括普查方案、普查员手册、普查对象、清查方法、普查表格及主要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数据质量监控、普查数据库录入及数据软件的使用和管理等。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7年12月-2008年6月)
1、清查。查清辖区内普查范围全部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地址、联系人、所属行业,确定是否纳入普查对象,是详细调查还是简单调查。县(市、区)、开发区普查办公室以普查试点期间获取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再次与统计、工商、税务等机构提供的单位资料进行核对调整,逐一入户清查核实,登记造册,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以下简称普查对象)名录,对各清查区域的清查结果进行抽查核查。市普查办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清查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补充核实,必要时重新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