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到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街道兽医站报告。
3、找有关人员报告。
4、传真报告。
5、书面报告。
二、动物疫情调查、认定、处理
(一)责任报告人在报告动物疫病的同时,应当采取将染疫、疑似染疫动物与其他动物隔离,有关场所和用具消毒,不得出售、转移该场所动物,不得抛弃死亡动物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同时,应保存好新近死亡的动物,以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诊断。
(二)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中的任何单位,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各方互相通报,然后由区县兽医主管部门牵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员赶赴现场,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相互配合,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采集样品,根据《14个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农医发[2007]12号)的规定进入相应诊断程序,并对养殖场(小区)户执行《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67号令)的情况进行评估和处理,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必要的行政和技术控制处理措施。同时按照《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上报市级相关部门。
(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互相通报,由市兽医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动物疫病控制机构技术人员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帮助区(县)相关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病理剖检、临床诊断,疫情认定等,必要时采样送省疫控中心检测,并附疑似疫情报告单。
(四)在动物疫情依照相关程序确诊和认定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1、县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三、上报与补助
(一)疫情处理结束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专题上报本级政府和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并抄送上级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