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农业局关于印发西安市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处理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农村工作)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应对动物疫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
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组织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制订了我市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处理程序。现将《西安市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处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西安市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处理程序
为了进一步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应对动物疫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
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程序。
一、动物疫情报告
(一)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
1、从事动物疫情监测的单位和个人;
2、从事检验检疫的单位和个人;
3、从事动物疫病研究的单位和个人;
4、从事动物诊疗的单位和个人;
5、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
6、从事动物屠宰的单位和个人;
7、从事动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8、从事动物隔离的单位和个人;
9、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二)动物疫情非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动物疫情报告时机
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发现动物出现发病急或者连续发病、传播快、死亡率高或者连续死亡、生产性能下降明显、常规治疗和防控措施无效等异常情况。
(四)动物疫情报告对象
报告主体应当立即报乡镇、街道兽医站,或者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逐级上报。
(五)动物疫情报告方式
1、电话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