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8〕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精神,确保完成国家下达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任务,结合广东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确保完成国家下达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任务,努力实现全省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工作原则。
1.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由相关企业所在地政府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
2.整体实施,稳步推进。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等规定,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同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淘汰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加强监管,依法淘汰。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执行环保、质量监督、电价、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依法促使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退出市场。
二、工作任务
(一)淘汰范围。
1.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企业,淘汰土(蛋)窑、普通立窑生产企业。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下发后列入关闭淘汰范围而近年来又重新投入生产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