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要认真贯彻
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设计图文施工,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项目实行监理制度。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由县(区)教育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的相关条款,认真履行监理职能,对建筑材料质量、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等进行全程监督。
土建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整理好该项目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向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申请验收报告。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有关部门保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区)教育、财政部门应按月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表,经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备案。
(五)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执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以及省有关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不得下拨至乡(镇)和学校,严禁挤占、挪用或用于偿还债务。
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勘探、设计、招标代理、监理等费用,应按规定记入项目土建成本,不得因此增加学校负担。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后,应组织竣工审计,按审计结论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手续。
四、监督检查
项目实行公示制度,通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市教育、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将建立督查制度,制定督查方案,组织力量对县(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跟踪督查,并实行量化评分。
建立校舍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县(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建立校舍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的考评制度,加强校舍安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因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或挪用、挤占、截留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不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或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