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措施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高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推进高危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工作进度。
(一)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通过典型介绍、开辟宣传专栏等形式,对推行高危企业工伤保险工作进行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保障高危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落实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未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将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上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未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将不予颁发。
(五)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在为煤矿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延期和变更相关手续时,应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必备条件之一。凡未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将不予审查同意。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为矿山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相关手续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
(七)地税部门要切实做好高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及时通报高危企业工伤保险费缴费情况,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做好高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八)高危企业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暂不实行社会保险“一票征缴”规定中五险同步参保的要求,工伤保险的参保可先行办理。
五、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