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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力推行高危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力推行高危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政办〔2007〕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强力推行高危行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市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之一。为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经2007年4月15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强力推行高危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强力推行高危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芜湖建设的意见》(芜市发〔2007〕1号)要求,按照构建和谐芜湖的总体要求,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切实保障高危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不受损害。重点围绕解决参保和“不留死角”两个方面,力争到2007年10月底,高危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

  二、实施范围。我市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的企业。

  三、组织领导。为保证高危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成立市强力推进高危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定期交流、通报高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做好高危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参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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