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宁劳社险〔2008〕2号、宁财社〔2008〕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3号、苏财社[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一)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在200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事转企”单位中转制前的退休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的属本次调整范围。根据有关规定按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的不在本次调整范围;有事业费的部、省属转制单位中转制前退休并按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也不在本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水平的10%增发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
2、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发的养老金低于2007年省市平均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0%(116元)的,最多再增发20元,但增发后不得超过116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5、基本养老金或定期生活费低于我市此次普遍调整后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人员,最多每人每月再增发30元,但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定期生活费不得超过我市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