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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共同选定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不能共同选定的,拆迁人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之日起3日前,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房地产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拆迁人应在委托评估合同签订起3日内将合同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解释。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到解释要求之日起3日内予以解释。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第四十五条 按照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 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属于新建房屋的,交付前应当经验收合格。安置用房可以是期房,但其房源位置、户型、价格及交付时间,拆迁人应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和现房安置用房的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给予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助。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小高层住宅房屋用作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可增加1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部分作赠送。

  第四十九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为被拆迁人家庭(家庭成员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内的唯一住所和房屋,且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住宅房屋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中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和超过46平方米建筑面积部分按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结算;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至46平方米建筑面积部分的安置用房按安置用房重置价结合层次、成新结算。

  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小于46平方米(家庭成员在市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或符合当年廉租房申请标准,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或建筑面积不小于当年廉租房申请标准的成套住宅房屋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低于安置用房评估价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本款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湖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证)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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