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物价、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县区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

  (二)家庭人口为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当地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连续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分别由县、区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每年制定或调整,并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汉台区确定的廉租房租金标准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应报市物价局备案。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实物配租和享受租金补贴的标准为人均14平方米,超出人均14平方米的部分,按当地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标准交纳。

  第六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由市、县、区各级自筹落实,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后的余额(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上划县、区的提取余额返归各县、区使用);

  (三)市(区)(含开发区)、县土地出让净收益8%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县、区廉租房主管部门设专户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租金核减、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