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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汉中市南团结街南段建设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8、拆迁区域内电力、通讯、有线电视、杆线、自来水管道等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不予补偿。被迁单位或个户原使用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应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迁移、转户、销户等手续,拆迁人按统一标准一次性付给迁移费。

  9、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进行下列活动的一律不予补偿。

  凡在征地范围内栽种树木、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10、因拆迁而发生的设备、物资、临时存放物的迁移,不予补偿。

  11、被拆迁人从拆迁公告之日起,所出租房屋合同自行解除,由此引起的给被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12、拆除被抵押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13、拆除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和无人管理的房屋,由拆迁人拍摄照片、勘丈房屋、登记结构,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拆除。

  14、拆迁居民、村民私有住房,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15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并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30元/平方米的自行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签订协议时间拆迁的,奖励1500元。拆迁单位房屋,一次性给予被拆迁单位15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按签订协议时间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奖励。

  三、拆迁安置

  1、在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况不属安置对象:

  (1)凡在2006年3月30日之后分户、入户的农村村民。

  (2)住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宿舍的。

  (3)拆除房屋属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

  (4)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占用、交换房屋的。

  (5)承租私人房屋、单位房屋、集体房屋和国家直属公房。

  (6)拆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2、拆迁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的农村村民按以下方案安置。

  (1)被拆迁村民采用两种途径实施安置。一是利用现有规划村庄用地自行建房安置;二是规划村庄安置不完的另行调剂土地修建公寓式住宅楼安置。

  (2)被拆迁户按照“早拆迁、早安置”的原则,依次妥善划拨农户建房宅基地及分配公寓楼。拆迁安置按照先拆迁先选择的办法,宅基地安置与公寓楼安置由拆迁户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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