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拆迁区域内电力、通讯、有线电视、杆线、自来水管道等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不予补偿。被迁单位或个户原使用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应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迁移、转户、销户等手续,拆迁人按统一标准一次性付给迁移费。
9、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进行下列活动的一律不予补偿。
凡在征地范围内栽种树木、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10、因拆迁而发生的设备、物资、临时存放物的迁移,不予补偿。
11、被拆迁人从拆迁公告之日起,所出租房屋合同自行解除,由此引起的给被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12、拆除被抵押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13、拆除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和无人管理的房屋,由拆迁人拍摄照片、勘丈房屋、登记结构,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拆除。
14、拆迁居民、村民私有住房,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15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并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30元/平方米的自行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签订协议时间拆迁的,奖励1500元。拆迁单位房屋,一次性给予被拆迁单位15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按签订协议时间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奖励。
三、拆迁安置
1、在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况不属安置对象:
(1)凡在2006年3月30日之后分户、入户的农村村民。
(2)住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宿舍的。
(3)拆除房屋属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
(4)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占用、交换房屋的。
(5)承租私人房屋、单位房屋、集体房屋和国家直属公房。
(6)拆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2、拆迁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的农村村民按以下方案安置。
(1)被拆迁村民采用两种途径实施安置。一是利用现有规划村庄用地自行建房安置;二是规划村庄安置不完的另行调剂土地修建公寓式住宅楼安置。
(2)被拆迁户按照“早拆迁、早安置”的原则,依次妥善划拨农户建房宅基地及分配公寓楼。拆迁安置按照先拆迁先选择的办法,宅基地安置与公寓楼安置由拆迁户选择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