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汉中市南团结街南段建设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汉政字〔2006〕42号)
汉中市南团结街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制订的《汉中市南团结街南段建设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南团结街南段建设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汉中市南团结街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保障南团结街南段道路建设工程,维护被拆迁单位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拆迁范围及属性
南团结街建设属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拆迁范围为:东至学会巷、西至利民路、南至滨江路、北至风景路。
二、拆迁补偿
1、拆迁期限:2006年5月7日至2006年9月30日。
2、本项目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
3、该项目补偿对象为上述拆迁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单位、个人所拥有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经审核无误的给予补偿。
4、对未经批准(包括擅自扩大建筑面积)的各类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没有规定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对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可按残存价值予以补偿。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由拆迁人收回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原发证机关注销。
6、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按本办法附表《南团结街南段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标准执行。房屋拆迁结合现状成新拆旧后予以补偿,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拆迁单位和私人产权的门面房,参照有关规定采取货币形式补偿,一律不再进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