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物普查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普查工作质量,对普查工作的各阶段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普查资料、信息及普查成果的真实、完整和科学。质量控制范围包括普查野外到达率、调查区域覆盖率、普查资料信息登记录入、数据整理汇总等各项技术环节。其中野外调查必须覆盖到全市所有行政村和90%以上的自然村。各地要抓紧培养文物普查工作的相关人才,组织专家力量参与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文物普查的时效性和相关标本、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凡在我市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四、文物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普查标准时点全国统一为2007年9月30日。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0年12月结束,较全国提前一年完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4月至10月。主要任务是确定普查实施方案,成立各级普查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2007年11月至2009年10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记等工作。
第三阶段:2009年11月至2010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各县区要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和要求,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高标准、高质量地按时完成普查任务。
五、切实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的领导
此次文物普查涉及面广,时间长、任务重,为确保普查任务的顺利完成,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各县区都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认真做好本县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主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请驻湖部队给予支持和配合,确保本次文物普查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