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投入
全省煤炭资源普查及主要矿区煤炭详查,主要由政府出资进行勘查。其中,大中型以上煤炭矿产地的煤炭资源普查、省政府确定的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及重点建设项目的配套煤炭资源项目的详查,主要由国家和省级政府出资进行勘查。煤炭资源勘查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公告,并通过招标等市场方式确定勘查施工单位。
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 地勘基金分为国家全额投资、国家出资与社会资金合作投资两种方式。对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 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对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 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对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 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 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后再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 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具体办法按《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建立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煤矿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工作,切实负起责任, 按照《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煤矿企业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函〔2007〕96号)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按规定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确保资金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
四、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管局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的政策措施。省国土资源厅抓紧编制煤炭勘查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组织开展规划矿区煤炭资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加强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管理的有关措施,探索建立我省煤炭资源矿产地储备制度。税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征收煤炭企业各项税费。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征收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各煤矿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煤矿安全费和维简费,确保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来源。
五、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