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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贵州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贵州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管理局、省环保局制定的《贵州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

贵州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煤炭管理局、省环保局)

  经国务院批准,我省将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实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一)严格以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出让新设煤炭探矿权、采矿权,除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对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和重点项目的配套资源矿产地、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煤矿开发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报经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可以允许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
  对本意见施行之日前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下同)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和以行政审批方式获得空白区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进行清理,并严格按规定核实剩余资源储量后进行价款计算,向国家缴纳价款。对本意见施行之日前已经获批准与国家煤炭矿产地重叠的非煤矿山,原则上应剔除与国家煤炭矿产地重叠的部分,对确实无法剔除的,可允许进行综合开采并缴纳价款。
  (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我省颁证权限范围内的煤炭资源采矿权价款按资源储量分煤种计算并收取,其中炼焦用煤、优质瘦煤以6.00元/吨的标准计算并收取,其他煤类以3.00元/吨的标准计算并收取。探矿权价款参照采矿权价款计算,按勘查程度采用以下费率进行调整计算:达到勘探程度的按采矿权价款的100%收取,达到详查程度的按采矿权价款的95%收取,达到普查程度的按采矿权价款的90%收取,达到预查的按采矿权价款的85%收取,空白区按采矿权价款的80%收取。对本方案实行后煤矿进行资源整合、增层扩界等所需的新增资源均实行有偿使用,其价款按本方案规定标准上浮100%计算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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