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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二、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任务
  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只编制省一级规划,市(州、地)、县(市、区)不再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规划期为2009年至2020年。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在分析评价全省国土空间的基础上,确定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开发方向、管制原则、区域政策等。
  (一)分析评价。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首先要对国土空间进行客观分析评价。要按照国家确定的统一的指标体系,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等空间分析技术和手段,对我省所有国土空间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作为确定主体功能区的基本依据。分析评价要统筹考虑以下因素:(1)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即在自然生态环境不受危害并维系良好生态系统的前提下,特定区域的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所能承载的经济规模和人口规模。主要包括:水、土地等资源的丰裕程度,水和大气等的环境容量,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等的生态敏感性,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性等的生态重要性,地质、地震、气候等自然灾害频发程度等。(2)现有开发密度。主要指特定区域工业化、城镇化的程度,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开发强度等。(3)发展潜力。即基于一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特定区域的潜在发展能力,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基础、科技教育水平、区位条件、历史和民族等地缘因素,以及地区的战略取向等。
  (二)确定主体功能区。在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根据人口居住、交通和产业发展等对空间需求的预测以及对未来国土空间变动趋势的分析,在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
  确定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后,要根据各个主体功能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明确各个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管制原则等。
  编制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将行政区国家层面的主体功能区确定为相同类型的区域,并保证数量、位置和范围的一致性。对行政区国家主体功能区以外的国土空间,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主体功能区,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原则上要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位于我省行政区边界、均质性较强的区域应确定为同一类型的主体功能区;对重点开发区域要区分近期、中期和远期的开发时序;矿产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的区域,可以适度开发矿产资源,但原则上应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依法设立的省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域要确定为禁止开发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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