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查处各种不按规定进度要求开展工作的规划煤矿。未核准规划煤矿业主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申报核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其进行整改。接到整改通知3个月仍未整改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业主进行处罚。已核准的规划煤矿开工建设后,对建设资金不能按进度及时到位、工程进度不能按合理工期组织、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由省煤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接到整改通知3个月仍未整改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法人进行处罚。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规划煤矿工作报告和调度制度。为督促有关煤矿业主抓紧开展有关前期工作或建设施工工作,建立规划煤矿工作报告制度,从2008年1月起,未获核准的规划煤矿业主,每半个月将煤矿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已核准或已开工的规划煤矿业主按上述规定向省煤管局报告建设施工进展情况,由省煤管局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建立规划煤矿工作调度制度,从2008年1月起,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管局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每月对所有规划煤矿的前期工作或建设施工进展情况调度一次,及时协调解决规划煤矿在办理前期工作或建设施工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建立规划煤矿办理审批手续一条龙办公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煤管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等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比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整合煤矿办理审批手续一条龙办公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4号)规定,加快建立规划煤矿办理审批手续一条龙办公机制,加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有关验收发证工作。
(三)将所有规划煤矿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将所有规划煤矿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这些规划煤矿在用地审批、环境评价、水资源评价、项目核准等方面实行重点建设项目工作保障机制。
(四)加强规划煤矿有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煤矿业主要加大矿区内公路建设力度,确保公路畅通。规划煤矿所在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做好矿区联接公路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矿区联接公路,尽快解决公路建设对煤炭生产的制约。省交通厅、省公路局要根据规划煤矿的布局,适时调整公路建设规划,为煤矿建设和煤炭运输创造条件。省经贸委要加强与铁路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制定有关铁路运输保障计划,解决规划煤矿投产后通过铁路运输煤炭的问题。贵州电网公司要根据全省规划煤矿需要,加快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确保其建设、生产需要。
(五)充分发挥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在全省煤炭资源开发中的骨干作用。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煤炭产业集中度,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步伐,鼓励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积极参与我省煤炭资源的开发。规划煤矿所在市(州、地)政府(行署)要积极支持各有关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提前介入辖区内规划煤矿开发的前期工作。对依法收回的有关规划煤矿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