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力推进有关规划煤矿加快建设
(一)建立规划煤矿责任制。为加快推进规划煤矿建设进度,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规划煤矿责任制,明确有关地方政府、省有关部门及相关煤矿业主的工作职责,确保有关规划煤矿加快建设步伐。省人民政府将与规划煤矿所在市(州、地)政府(行署)及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管局分别与有关规划煤矿业主或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切实加快未核准规划煤矿的前期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对未核准的规划煤矿项目办理前期工作倒排工作进度表,纳入省发展改革委与各有关规划煤矿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各规划煤矿业主要严格按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工作进度,抓紧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尽快通过核准并开工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帮助并指导未核准规划煤矿业主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属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范围内的大型煤矿建设项目,省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积极帮助、指导和协调大型煤矿建设项目业主到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切实加快已核准、已开工规划煤矿建设进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对所有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倒排工期,逐矿排出建设进度和投产时间表,纳入省煤管局与各有关规划煤矿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已核准和已开工的规划煤矿业主要严格按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工期,抓紧施工建设,确保规划煤矿尽快建成投产。由省煤管局按各项目倒排工期,督促有关煤矿业主严格按倒排工期时限实施建设。
(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在规划煤矿的建设施工中,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煤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规划煤矿的安全监督、监管和监察工作。各规划煤矿业主对煤矿建设的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保障建设煤矿施工安全。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施工和监理招投标制度等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建设施工规范开展。
(五)加快后续规划煤矿的前期工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复同意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试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快有关后续规划煤矿探矿权的设置,并抓紧组织实施有关勘探工作,待勘探程度达到建设要求后,抓紧设置采矿权,并严格按照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拍、挂确定项目业主进行建设,切实加大我省煤炭资源开发力度,增强煤炭生产和供给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