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市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范围内进行的政府(含国有和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采购活动中,因符合法定情形需要采购进口货物的,其申报、审核工作适用本意见。
二、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可以提出采购进口货物的要求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采购进口货物的申报
采购进口货物的申请,应当由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应当说明项目的特殊性、采购理由及具体的采购实施方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情形的应提供);
(三)允许采购进口货物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四)采购单位的采购实施方案;
(五)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六)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采购进口货物的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符合性审核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招标采购中心管委办、相关专家组成审核小组共同负责,市监察局对审核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审核小组原则上每 2 周进行一次集中审核,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由市财政局在 2 个工作日内退回或通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对符合规定的,由市财政局在 3 个工作日内报告市政府。
五、采购进口货物的审定
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的审定意见,以书面形式向申报单位予以反馈,并抄送市招标采购中心管委办。
六、违规处罚
采购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审核,擅自采购进口货物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
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