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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和进口货物采购管理意见的通知


  (2)采购金额超过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

  四、政府采购验收的方法

  自行验收的,应由采购单位领导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3 人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直接参与本单位该项目采购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

  邀请专家验收的,应组成由采购单位代表、相关专家等 5 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相关专家应占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验收专家原则上从市招标采购中心管委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项目进行评审的专家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验收工作。

  采购进口货物的,凡属法定商检的进口商品,验收时供应商须出具由商检部门签发的该批货物“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同时还必须出具该批货物“报关单”等证明材料;凡属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采购单位应当邀请本地商检、海关部门参加验收工作。

  五、市本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由采购单位于验收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市招标采购中心管委办备案,并作为市级财政部门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附件之一;区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由采购单位于验收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市招标采购中心管委办和区财政局备案,并作为区级财政部门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附件之一。

  六、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验收,除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同时执行本意见的相关要求。

  七、建立政府采购验收工作抽查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招标采购中心管委办,对市、区两级政府采购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辖各县可参照执行。

关于加强进口货物采购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进口货物的行为,建立健全采购进口货物事前审核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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