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和进口货物采购管理意见的通知
(芜政办〔2007〕79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进口货物采购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市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范围内进行的政府(含国有和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芜湖市本级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招标采购中心管委办财调〔2006〕187号)和本意见的要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未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二、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由采购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负责对验收工作的监督。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记录,所有参与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三、政府采购验收的组织形式
1.对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且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芜湖市本级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验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必须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1)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项目;
(2)技术含量较高、品种较为复杂、且采购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还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1)涉及公共安全和生命安全的专用仪器、设备(如医疗器械、电梯、锅炉等)的采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