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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节能工作的意见

  (六)加强重点行业和企业管理,全面推进节能降耗。
  深入开展“521”节能降耗工程,进一步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能耗指标与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标活动;督促和指导省重点监控企业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工作,落实节能措施,各地区也要在本地区重点监控企业中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工作;加强对年耗标煤5000吨及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督检查,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深入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把各种能源资源消耗指标细化到车间、班组和重点耗能设备。同时,要进一步推进建筑、交通运输、商业和民用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节能工作。建筑行业以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认真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积极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交通运输行业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优化交通运输方式,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车辆为重点,推广使用节能型汽车和液化天然气、醇类等清洁燃料;商业和民用领域要大力推广应用高效照明产品和空调节能技术,引导合理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在农村继续加快户用沼气工程建设,积极调整农村能源结构。
  (七)加强能耗统计监测工作,夯实节能管理基础。
  各地区、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能耗统计监测工作。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通报、公报制度。尽快建立健全各级节能管理工作体系,加强节能管理、节能监察和监测能力建设,开展对各级政府节能管理部门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理、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能源管理队伍整体素质。抓紧组建省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制定各项节能管理和节能监察制度。各地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工作体系建设负总责,切实加强能源统计、节能管理、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和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建立长效机制。
  (八)加大节能执法力度,加强节能宣传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要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加大节能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合理使用和节约能源。进一步完善地方节能法规体系和相关的标准体系,抓紧做好修订《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前期调研工作,推动我省节能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资源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级政府机构和有关企业节能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资源忧患意识和资源节约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的良好风尚。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全省“节能减排全民行动”,通过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活动,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节能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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