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发展农村客运保障体系
(一)加强发展农村客运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农村客运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熟悉农村情况的优势,把发展农村客运作为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的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其在农村客运安全管理、运输组织、市场监管等各方面的职责。
(二)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乡村布局、人口分布、道路情况、经济条件等实际,逐级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重点做好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实施。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要与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有效结合,并突出农村客运站点规划、农村客运线路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等重点,力争农村公路建成一条,验收合格一条,客车通一条;要统筹城乡客运网络和站点,引导客运车辆向农村延伸,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
(三)创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禁止货运机动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从事客运及无牌、无证、无照经营、欺行霸市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监管责任,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
(四)建立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监管机制。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县、乡政府牵头,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乡镇交通安全协管员、农村派出所、村干部的作用,强化对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农村客运交通安全。
四、优化农村客运运输结构
(一)提升农村客运组织管理水平。积极鼓励和引导客运企业开拓农村客运市场,让企业把进入农村客运市场作为新的效益增长点和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重要内容。按照“放活”的方针,引导和鼓励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经营,充分提高农村客运的机动灵活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农村客运线路、划分经营区域,在规定条件下,允许客运车辆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站点等灵活方式运营,切实满足农村群众乘车需求,提高农村客运车辆的运行效率和经营效益。有条件的市(州、地)要逐步统一农村客运车辆标识,树立农村客运品牌。